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七日、同年五月十日分別判處徒刑,兩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四月(聲請書誤載為二年八月)確定,並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年九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