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 林璟村 送達代收人 林季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5年度保險字第4號)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本件上訴狀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而有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之情事。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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