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曾德全
鍾秀貞 被告 葉木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2人起訴主張:詳如原告2人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木榮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