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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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昌甫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陳昌甫犯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昌甫觸犯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共3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審酌受刑人所犯3罪均為參與詐騙集團分擔車手犯行之同類罪行,且對於其中最後判決確定即附表編號3該次犯行矢口否認,該確定判決並已敘明受刑人一再參加詐騙集團施詐,致使被害人損失慘重,頗具惡性,自不宜輕饒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