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0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財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11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0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梁財寶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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