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聲再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聲再字第57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薛志村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654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