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81,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