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六合彩簽賭單貳張、簽單壹本及賭資新台幣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
被告部分之記載。
二、扣案供賭博用之六合彩簽賭單貳張、簽單壹本及賭資新台幣
九百元,依法均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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