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二、第三行及理由三、第十一行關於「聲請人乙○○係被繼承人之外甥」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乙○○係被繼承人之外甥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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