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捌拾
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6年度
北簡字第27316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遠亮
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3,18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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