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瑛聲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買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
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4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