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鄧瑞興
李和妹 鄧文芳 被告 鄧珮妤 法定代理人 廖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