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2209號)
緣債務人陳春生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91年10月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05501元整,及自10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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