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聲請人 楊天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蔡明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6年2月20日│200,000元│KW0000000│││││份有限公司東埔里分││││││││行│││││└──┴─────────┴─────────┴───────┴───────┴───────┴──┘※※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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