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3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王振強於民國107年2月25日上午8時20分許,至○○市○○區鎮○街○○○號前,向告訴人 吳錦秀 購買4張刮刮樂後,明知已無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得告訴人之同意,乘告訴人未及注意之際,接續徒手竊取刮刮樂2張(價值新臺幣200元),經刮開後發現未對得獎項,即欲離去,經告訴人報警而為警當場逮捕。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王振強業於本案起訴(繫屬於本院日期為107年5月
9日,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按)後之107年10月15日死亡一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張附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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