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 洪江成 代理人 洪正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金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