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649號原告 莊國亨 被告 宋方 議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見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宋方議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
824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亦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