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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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837號原告 林隆興 被告 日乾龍 即日爵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日乾龍之住所,已於民國104年4月16日遷至桃園市○○區○○○街○○巷○○號14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