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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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𩄍金訴訟代理人 白國明 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之裁判費,其餘不足之裁判費部分,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