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68號聲請人 紀金龍 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黃文進 律師上列聲請人呈報就任為念初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念初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念初公司)因公司董事長 紀明東 、股東 陳麗玲 及財團法人金豐佛院文教基金會等3人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向本院聲請裁定解散念初公司,經本院於同年9月1日以105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解散,後經報請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惟未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爰聲請呈報清算人,並依公司法第83條、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提出網路列印本院105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影本、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影本、商業登記抄本、股東名簿、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及103年度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
二、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次按民法第41條之規定,法人清算之程序,除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亦有明文。準此,公司及法人解散後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規定,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三、查聲請人所附呈報清算人之資料,未提出清算人就任後造具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及送經監察人審查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同年月23日陳報因未持有念初公司完整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迄未提出上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揆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向本院為呈報清算人之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