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2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振昌
林至鴻
蔡禮臣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伍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