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債權人磬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欣凱 即集新源裝潢玻璃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集新源裝潢玻璃工程行」。或「集新源室內裝潢玻璃工程行」?並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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