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板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板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甲○○○公司(MicrosoftCorp.)
設OneMi訴訟代理人丙○○律師住臺北市○○路○段○○○號二十樓二○○九室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法官高玉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