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10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羣傑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7月1日下午6時15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台北市○○路、平陽街
口處,因變換車道時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擊為訴外人黃民
峰所駕駛之7637-FG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
系爭車輛受損,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交通分隊派
員處理。查上揭受損之系爭車輛,訴外人已向原告投保車體
損失險,且車禍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上開事故經訴外
人(被保險人)通知原告並查證屬實後,即賠付必要之修復
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2,700元(工資17,150元;零件:
15,150元),又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於給付賠償金額
後,即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爰提
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32,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
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
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估價單、
車損照片以及發票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
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
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
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32,700元,由卷附
估價單觀之,工資部分為17,150元、零件部分為15,150元,
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
(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
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4年3月,有汽車行
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97年7月1日,應折舊3
年5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
部分應折舊11,9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
,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3,221元,原告共計得請求修復費用
合計為20,371元(17150+3221=20371)。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0,3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即9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表:
第1年折舊額151500.369=5590
第2年折舊額(00000-0000)0.369=3528
第3年折舊額(00000-0000-0000)0.369=2226
第4年折舊額(00000-0000-0000-0000)0.369512
=585
3年5個月之折舊額為11929元
(計算式為:5590+3528+2226+585=1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