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 莊德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麗 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71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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