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翁文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國清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37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萬500元×權利範圍1/2=81萬3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