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2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朱甚珍 債務人 鄭永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柒萬肆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2.5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