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范勝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玖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本金伍萬肆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10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范勝鈞於101年3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2年5月底尚積欠債權人60,983元未為清償(含消
費款54,801元、已到期之利息5,182元及違約金1,0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54,801元自10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1年
12月27日起至102年7月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5,182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1,0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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