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042號債權人東京小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恩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郭恩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郭恩潔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請 陳明 對債務人郭恩潔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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