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7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龔育正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
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八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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