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2555號、97年度聲沒字第49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1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而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555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惟查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0.1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053公克,驗後淨重0.044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復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亦有該判決書1份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