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澤光具保人黃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黃綿因被告黃澤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依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王子榮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