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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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歆怡 原告 林存城 建築師事務所即林存城原告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雄 共同 陳莉溱 送達代收人被告台東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1,2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鄭鈺瓊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312 號裁定(109.07.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建調 字第 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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