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90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清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