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節,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又上開事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審閱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870號卷宗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黃雯惠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