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112號原告 陳華華 被告 張少麒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3640號妨害名譽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