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晋雄被告 李連正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訴字第107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施秀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