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被告公業 陳芳秀 法定代理人 陳政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玉璽
陳福辰 陳仁心 陳達緯 陳士元 陳士賢 陳士修 陳振盛 陳丙辰 陳順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92,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3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