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 辛添旺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 律師被告傑丞生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先提出被告傑丞生技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張家維之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