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62號原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靖傑 、 林秀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按係於111年9月22日寄存,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