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378號聲請人劉家語相對人 劉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運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然相對人於本件程序進行中之111年9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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