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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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紹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紹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戴紹民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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