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錩鈦股份有限公司
2號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偉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主文欄、理由欄關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三三三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三三三號提存事件」;理由欄關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八七四四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八七四四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