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緩字第四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四四二號、九十五年度大證保管字第七七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0二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四四二號、九十五年度大證保管字第七七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甲○○所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0二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結果,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一年,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0二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一四二號處分書各乙份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雙子星IC板、皇冠金孔雀IC板各一片,雙子星機台、皇冠金孔雀機台各一台,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一│雙子星IC板│壹片│├───┼────────────┼────┤│二│皇冠金孔雀IC板│壹片│├───┼────────────┼────┤│三│雙子星機台│壹台│├───┼────────────┼────┤│四│皇冠金孔雀機台│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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