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債權人 鍾宜庭 債務人 黃世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7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其中附表編號3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4年11月2日;編號5至7之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105年1月4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就上開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分別自前述提示日(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編號│發票人│積欠本金│支票號碼│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001│ 黃世忠 │73,000元│XC0000000│104年9月1日│6%│├──┼───┼──────┼─────┼────────┼───┤│002│黃世忠│73,000元│XC0000000│104年10月1日│6%│├──┼───┼──────┼─────┼────────┼───┤│003│黃世忠│73,000元│XC0000000│104年11月2日│6%│├──┼───┼──────┼─────┼────────┼───┤│004│黃世忠│73,000元│XC0000000│104年12月1日│6%│├──┼───┼──────┼─────┼────────┼───┤│005│黃世忠│73,000元│XC0000000│105年1月4日│6%│├──┼───┼──────┼─────┼────────┼───┤│006│黃世忠│2,850,000元│XC0000000│105年1月4日│6%│├──┼───┼──────┼─────┼────────┼───┤│007│黃世忠│800,000元│XC0000000│105年1月4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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