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俊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新臺幣29,396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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