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46號聲請人暄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貞瑩┌────────────────────────────────────────────────────────┐│附表:99年度除字第7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日太興工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98年10月23日│180,000元│XM0000000│││││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