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4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