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程盈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選華
江志光
一、債務人劉選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
二、債務人劉選華、江志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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