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0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志謙於民國106年4月23日凌晨
2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攜帶凶器竊盜之犯意,攜帶客觀上足供凶器使用之斜口鉗1支及刮刀1支,在桃園市○○區○○路○○○號上嘉停車場,竊取置放在停車場櫃臺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300元後逃逸,嗣警據報趕至現場逮捕黃志謙,並當場扣得斜口鉗1支、刮刀1支及1,
300元,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黃志謙業於107年6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